駕駛及道路交通罪行

管轄道路交通的主要法例為《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該條例管轄的事宜包括危險駕駛、酒後駕駛/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超速駕駛、發生意外時,沒有履行停車或報告意外的責任 、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司機身份核實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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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相關罪行​

香港刑事抗辯律師

不小心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所述,「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因此,必須要問的問題是:何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在處理駕駛者是否「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這個問題時,法庭會考慮:有關駕駛者在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表現出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下一個問題是:何謂「合理」?

 

法庭會從客觀的角度處理這個問題。例如,從客觀角度來看,差不多可以肯定說,衝紅燈並不符合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水準。個人及非客觀因素,例如該名駕駛者的駕駛經驗或其當時的心情,均不會被考慮。

 

也就是說,假設該名駕駛者擁有豐富駕駛經驗,他不能辯稱:「我有豐富駕駛經驗,記錄良好,一直以來都合理而慎重地駕駛;那次只是一時疏忽吧」。假設該名駕駛者的駕駛經驗相當淺,他也不能辯稱:「對不起,我兩星期前才拿到駕駛執照,經驗尚淺,請多多包涵」。

 

基於同樣道理,該名駕駛者是蓄意還是無意衝紅燈也並不重要。法庭只會衡量:衝紅燈這個行為,是否符合一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當時,蓄意衝紅燈是更為嚴重的,也很有可能構成干犯危險駕駛。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未有合理顧及」一詞似乎與「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十分相似。但要留意,有關「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控罪,僅適用於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下。

 

但儘管如此,受傷或財物損失,並非該項控罪的必要元素。法庭曾判定:駕駛者以慢速駕駛車輛,由於他 / 她沒有將車駛入避車處,以便行駛較快的車輛超車,已算是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如何證明不小心駕駛

即使一名駕駛者的行為看來明顯已屬「不小心」,法庭也不能簡單地以「事實已說明一切」為理由,將他 / 她定罪。法庭必須妥善考慮一切與事件有關的事實及環境,並獲取不小心駕駛的證據,方可把該名駕駛者定罪。不過,相關的事實可能壓倒性地使法庭無可抗拒地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例如,在被告人沒有合理辯解下,法庭曾推斷下列情況為不小心駕駛:

 

  • 車輛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
  • 車輛駛越道路分界線(即道路中央的單行虛線)並引致交通意外;
  • 駕駛者無法控制車輛,導致碰撞事故;及 
  • 車輛從小路駛出大路時與大路中的車輛發生碰撞。

當然,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人士,都有權保持緘默。但若案情顯示已有基本的證據證明不小心,而被控不小心駕駛的人對相關意外有合理解釋,他 / 她應向法庭說出該等解釋,並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並非不小心,否則法庭難免要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

不小心駕駛的典型例子

由於斷定是否「不小心」時,法庭是採用客觀角度去判斷,那麼,以客觀準則去評定的話,要列出一些因不合理行為而構成的「不小心」實例,大概也並不困難。駕駛人士可以參考運輸署印製的《道路使用者守則》,作為「不小心」的客觀標準。《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09(5)條指明,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的行為,雖然不會直接引致刑事責任,但該等行為可在法律程序中用以「確立或否定該等法律程序中所爭議的法律責任問題」。由於駕駛者應份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違反該守則,可算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表面證據。

 

上述為較為明顯的不小心駕駛例子。當然,每一宗案件或意外,事實情況都不盡相同,上述例子也僅作參考之用。一般而言,駕駛者應遵照《道路使用者守則》的指引行事。

判刑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一般來說,若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而非監禁式刑罰或取消駕駛資格。

 

就不小心駕駛而言,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36A條,分別闡明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同時考慮這個因素。而根據已有的案例,法庭在處理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時,會毫不猶豫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

交通罪行

危險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4)條,若「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他已是危險駕駛。

危險意義

「危險」是一個很簡單的詞語,其意義應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對一名普通的駕駛者來說是危險的事,對一名一級方程式賽車手來說,可能未必是危險。為免存疑,《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6)條為「危險」一詞作出定義:在涉及危險駕駛時,乃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如何證明危險駕駛

和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一樣,法庭會採納客觀準則,以決定案件中的駕駛行為是否危險。這實際上表示,法庭將依據每宗意外獨立的事實情況,來審議每宗個案。法庭將考慮所有相關事實(不管它們表面看來是否危險)和駕駛者的所有解釋,以確定是否存在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

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分別涉及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在三個類別之下,判定「危險」的準則定義相同;但判刑則有所不同:

 

  • 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條
    • 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3年;
    • 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及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條
    • 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10年;
    • 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及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A條
    • 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7年;
    • 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及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 - 賽車

毫無疑問,賽車肯定會為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嚴重危險。一旦駕駛者參與賽車的證據得以確立,法庭將毫不猶豫地判處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除危險駕駛外,參與賽車的駕駛者亦應有心理準備面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5條的控罪;該項條例指明,任何人推廣或參與車輛之間在任何道路上速度競賽,即屬犯罪。此外,《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條亦指出:「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但是,有時可能難以確定車輛之間是否真的在賽車。假設閣下在深夜駕駛一輛經過改裝而馬力大增的車輛,在蜿蜒的山路超速行駛,同行還有好幾輛同樣經過改裝的車輛。某些駕駛者作出了一些危險的超車動作,但閣下沒有。當時閣下在賽車嗎?即使閣下沒有作出任何危險的超車動作,但因應當時相關的環境證據,閣下很可能也會被視為參與賽車:時間、地點、高速和車輛曾被改裝,都是賽車活動的客觀指標。法庭很可能根據此等情況,裁定閣下干犯了賽車和危險駕駛兩項罪名。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 - 蓄意衝紅燈

衝紅燈這個行為,無疑是低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但衝紅燈是否「遠遜於」該水平至足以構成危險駕駛?如果駕駛者乃因心不在焉而導致車輛衝紅燈,是否只算是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呢?法庭將細心檢視每宗個案的事實證據,以判定是否存在危險(或不小心)駕駛。但若案件涉及蓄意衝紅燈,駕駛者不應指望會面對比危險駕駛較輕的控罪。即使要證明駕駛者蓄意衝紅燈可能比較困難(如非不可能),法庭仍然有權從駕駛行為作出推論。例如,如果駕駛者當時開車衝過多於一個紅燈,法庭將不難推斷這種駕駛行為乃屬蓄意。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 - 嚴重超速

在大多數超速駕駛的情況下,駕駛者只會收到一張「罰款單」。如果駕駛者及時支付罰款,大都不需面對危險駕駛的控罪。其實,即使駕駛車輛超過限定時速達每小時45公里,駕駛者需面對的懲罰可能是: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被扣除10分,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被判罰1,000元,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1(3)條被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但如果持續超速一段時間呢?此等駕駛行為顯然不是一時不留神。因此,除非有特殊原因解釋為何超速,否則法庭在過往不少案例中,均視這種駕駛方式為公然不負責任的行為,並判定有關駕駛者屬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 - 駕駛超載的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一般來說,若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而非監禁式刑罰或取消駕駛資格。

 

就不小心駕駛而言,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36A條,分別闡明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同時考慮這個因素。而根據已有的案例,法庭在處理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時,會毫不猶豫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

交通罪行

超速駕駛

超速駕駛的處理方法不一。就較輕微的案件而言,警方會向駕駛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更嚴重的超速駕駛一般會在法庭上處理。若駕駛人的車速被證明比當時生效的速度限制超出逾每小時45公里,除非基於特別理由,法庭必須命令該人的駕駛資格被取消至少6個月。

超速駕駛可被處罰款 4,000 元。但在大多數情況下, 因超速駕駛而引致的罰款都會根據定額罰款制度處理。 在該制度下, 罰款的款額將根據超速的程度而定:

  • 320 元, 違例駕駛記 0 分: 比速度限制高出每小時 15 公里或以下的超速駕駛;

  • 450 元, 違例駕駛記 3 分: 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但不超過每小時 30 公里的超速駕駛;

  • 600 元, 違例駕駛記 5 分: 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但不超過每小時 45 公里的超速駕駛; 及

  • 1,000 元, 違例駕駛記 10 分: 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超速駕駛。

駕駛者亦須注意, 除非有特殊原因, 超速逾每小時 45 公里者, 要面對的不只是金錢上的刑罰, 更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6 個月及強制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電腦相關罪行​

酒後駕駛

法例訂明道路上駕駛人其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不得超過以下比例—

(i) (就呼氣而言)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
(ii) (就血液而言)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iii) (就尿液而言)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如被告為初犯者,法庭可使用酌情權不作出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但這權力不常被行使 。如被告不是初犯者,法庭必須作出停牌命令,而該停牌命令的時限必須等於或多於法例訂明的最短停牌期(最短停牌期因測出的酒精濃度而異,但最少為兩年)。法庭只能在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作出一個較短時限的命令,或不作出停牌命令。刑罰的輕重將取決於駕駛人有否在酒後駕駛時同時違犯其他駕駛條例,如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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