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互聯網和電訊或資訊器材的應用在學習、消閒、個人通訊和商務等日常生活各方面均為我們帶來極大的方便。不過,與此同時,這虛擬空間所帶來的方便亦為犯罪分子製造了濫用有關科技的潛在危機。
刑事支援流程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根據 第106章《電訊條例》 第27A條 ,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取用電腦,而他 / 她原本沒有權取用電腦、沒有獲授權取用電腦、不相信自己有權取用電腦、或不相信自己只要申請就可獲授權取用電腦,都算是未獲授權取用電腦。
這個人的意圖不必是指向任何特定的電腦程式或數據,或任何特定電腦所儲存的程式或數據。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意圖作出上述行為,或罔顧他人財產被摧毀或損壞而作出上述行為,都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當有財產不合法地被摧毀或損壞,便屬刑事毀壞,這裡涉及的範疇非常廣泛,除永久或暫時性的實質損害之外,還包括永久或暫時性令財物失去價值和效用。例如塗鴉可被歸納為此範疇,因為即使它可被抹去,被塗之物例如牆壁,在被抺乾淨之前,已有明顯改變。故此,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 可適用於禁制纏擾者一旦因受害人拒絕見面,為報復或惱怒而損毀受害人的財物,如用鑰匙刮花車身,或在受害人住所門外塗鴉。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59條 的釋義,財產可指不同種類的東西,包括電腦或電腦貯存體內的所有程式或資料。因為電腦的運作,本身是依從電腦擁有人而設定,若然有人誤用他人電腦,把內裡的程式改變、刪除或增新,便可算是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如纏擾者出於報復受害人沒有答允見面或拒絕接收禮物,錯誤使用受害人電腦,則犯了刑事毀壞。
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淫褻」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和可厭。凡屬不雅物品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而且必須載有法定警告告示。至於淫褻物品,則一律禁止發布。
我們監察在市面流通的物品,有需要時會把懷疑違例物品交與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及轉介警方調查。我們巡查各零售點,包括書店、報攤、影視店和電腦商店等,審查是否有租售淫褻及不雅物品。香港海關和警務處也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指定執法機關。
根據香港警方數字,2021年整體科技罪案數字為16159宗,損失合共約3450(百萬)港元,各類型案件概況如下
色情相關騙案
常見常見科技罪行或現象一
欺詐罪: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常見常見科技罪行或現象二
不法之徒透過社交網絡平台或即時通訊軟件結識受害人,誘使受害人在網絡攝影機前裸露或作出不雅動作,騙徒其後聲稱拍下片段,勒索受害人匯款到指定銀行戶口、購買點數卡或加密資產,否則將片段上載至互聯網。 勒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常見常見科技罪行或現象三
不法之徒透過社交網絡平台或即時通訊軟件結識受害人,聲稱可以提供性服務,並約受害人見面。但在見面前,騙徒會以不同藉口(如:提供人身保證金、服務按金等)要求受害人預繳金錢(較常見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在得手後失聯,大部分受害人與騙徒從未真正見面。
常見常見科技罪行或現象四
常見常見科技罪行或現象五
常見常見科技罪行或現象六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禁止製作、生產、發佈、印刷、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6歲的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可處罰款200萬港元及監禁8年;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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