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罪名的最高懲罰是監禁十年。 金錢上的利益會由法庭檢視。有時無需是實際的得益。所以一個顧客藉假冒文件取得銀行的透支信貸後,已是取得金錢上的利益,控方無須證明有關人仕實際上有提取信貸款項。
刑事支援流程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金錢利益包括:
(a)獲得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主要業務是提供信貸的任何附屬公司給予(i)信貸服務或信貸安排;(ii)改善或延展信貸服務或信貸安排的條款;或(iii)帳戶上的貸項或債務抵銷
(b)獲容許以透支方式借款,或獲容許取得任何保險單或年金合約,或得以改善他獲容許如此辦的條款,不論任何該等透支、保險單或年金合約;或
(c)獲給予機會在某職位或受僱工作賺取報酬或賺取更多的報酬,或以賭博贏取金錢。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物,並意圖永久奪去有關財物,就是違法。這項罪行包括以謊言遊說一個人交出財物,而這個人如果知道真相,並不會交出財物。其中一個例子,是以偷來的信用卡,或銀行已取消的信用卡,到商店購物。
使用這些信用卡,等同向商店負責人承諾,可以安心接納這些信用卡作為付款方法,店舖最終會收到金錢。不過,如果商店負責人知道真相,就不會接納這些信用卡作為付款方法。商店負責人成為了詐騙事件的受害人,而使用信用卡的人,意圖永久奪去商店的貨品,是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取得貨品。
可追踪資產是指公司股票、銀行現金、車輛、土地和其他有價資產等動產和不動產。就算是原有的資產已經消失或轉化為其他形式,也可以通過追踪從二次資產中找出原不當資產所變現的價值。
(1) 通過向法庭申請披露令,由法庭對銀行發出披露令,銀行根據法庭的披露令,提供收款銀行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和地址信息;
(2)通過警方獲得相關信息,向警方申請並由警方提供收款銀行賬戶持有人的
身份和地址信息。
在詐騙案件中,由於受害常常不知道真正的在幕後的實施詐騙的人是誰,而只能通過資金的追溯向收款的銀行賬戶的持有人追討資金。
因此,詐騙案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通常是收取詐騙款項的銀行賬戶持有人,包括第一層收款銀行賬戶資持有人及之後的第二、第三層銀行賬戶持有人(如有)。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需要多長時間,取決於很多因素,例如:被告是否來抗辯,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披露令,是否需要進行域外送達(如果被告地址在香港以外,需要進行域外送達)等。 在最簡單的情形下(例如被告不抗辯,不需要申請披露令,不需要域外送達等),如訴訟程序進展順利,完成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大約需要6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被告來抗辯,則除非雙方達成和解或任何一方中途放棄訴訟,否則訴訟程序完成通常需要
一年以上。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服務,即屬違法。這項罪行涉及一個人沒有意圖付款,並作出一些行為,誘使其他人給予利益,或者明知將會獲得利益,而導致或容許某人作出一些行為。
其中一個例子,是要求他人提供服務,例如是一個人要求其他人為他 /她的單位髹油漆,並承諾在髹油漆完成之後付款,但他 / 她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要付款。提供服務的那個人,被不誠實地欺騙,從而提供有關服務。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條,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a)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放棄要求付款;或
(c)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則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法律責任指可依法強制執行的法律責任。
更多業務範圍
我們透過提供具有成本效益及實用的建議,給予客戶全方位支持我們知道客戶遇上問題時一定會感到徬徨,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初部諮詢,尋求有效便捷的方案,我們會以顧客為上,了解客戶的痛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務求開展新的一頁。
我們專業的團隊可以及提供初部諮詢,詳盡報價,令您更有計劃及預算去知道解決問題所需的方案及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