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刑事支援流程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
某營業行為會被視作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如 :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第13F條)
某種營業行為可能被視作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如:
餌誘式廣告宣傳(第13G條)
在顧及商戶經營業務的市場性質及有關宣傳品的性質後,該商戶的廣告宣傳可能被視作為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如 :
以下情況,廣告宣傳不屬餌誘式廣告宣傳,如 –
根據《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可就他們的作品,擁有專有權利去進行以下行為(詳見《版權條例》第22-29條):
如果一個人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下,親自進行以上任何一種行為,或導致另一方或要求另一方進行以上任何一種行為,該人便侵犯了有關作品的版權。這種侵犯版權的方式視為「 直接侵犯版權 」,控方並不需要證明侵權者是否有犯罪意圖。所以,即使侵權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侵犯了版權,這名侵權者仍要負上法律責任。
另外亦有兩點需要注意:
直接侵犯版權之侵權者只會招致民事責任,但如果侵權的複製本是用作出售或出租,那麼除了民事責任外,侵權者亦會干犯刑事罪行(見以下「刑事罪行」)。
除了直接侵犯版權外,一個人如果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下進行以下行為,便屬於 「間接侵犯版權」 並可能會招致民事責任(《版權條例》第30及31條):
不過,侵權者須在進行有關行為時,經已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正在處理侵犯版權的複製品,該侵權者才需要為間接侵犯版權而負上法律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該人有此認知或有犯罪意圖,該人便毋須就間接侵犯版權而負責。
除此之外,如一個人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下進行以下行為,該人亦可能會因間接侵犯版權而招致民事法律責任:
總括來說,在民事法律責任方面,如果一項物品的版權受到侵犯,有關版權擁有人就可以向侵權者展開法律行動,從而取得賠償或彌補損失。此外,版權擁有人亦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防止發生進一步的侵權行為。
《版權條例》第118、119A及120條列明了侵犯版權的刑事罪行。根據《版權條例》第118(1)條,任何人如進行以下任何一項行為,即屬違法:
如果就以上任何一項行為被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四年監禁,以及就每一項侵權複製品罰款五萬元。
其他刑事罪行還包括:
第528章《版權條例》 第118條 ,列明有關製作侵權物品或進行侵權物品交易等罪行,較常見的可見於 第118(1)條 ,當中包括以下刑事罪行:
如果 經公訴程序定罪 ,干犯 第118(1)條 列明的罪行,最高刑罰是每項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以及監禁4年。
這些罪行主要是針對以侵權物品進行商業交易,但必須要留意的是,任何大型的分發侵權物品行為(例如是分發電影及流行曲),即使並非商業活動,根據 第118(1)(g)條 ,仍然是違法。在「古惑天王」的個案中( 《陳乃明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7] ),終審法院裁定,「分發複製品」包括在互聯網傳送電子複製品。按照這個判決,以及互聯網可以讓下載者製造無數複製品這個事實,在香港,任何在互聯網分享版權物品的行為,如果未經授權,無論是否因此獲得金錢利益,都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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