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被警方拘留後, 警方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提案(通常在被捕後計起的48 小時內)。如果警方想延長扣留時間,便必須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作出有關申請,被拘留的人亦有權提出反對,並申請保釋。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如果警方認為有足夠的證據,他們將正式對你提出起訴。 這種情況下,你將會獲得一份「控罪書」,上面應說明你所犯的確切刑事罪行。接著,警察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時間內盡快將你帶到地區裁判法院-而確實時間,通常會在下一次地區裁判法院的營運時間內。
在這程序之後,你是否可以獲得保釋將取決於裁判官,而不是警方。 但是,警方亦有可能無法決定在48小時的拘留期間獲得足夠證據向你落案起訴(例如: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調查)。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能會面臨以下其中一個局面:
警察可能需要更多時間進行調查,因此會提議暫時將你從警局保釋。 警察保釋條件通常包括要求你每周在特定時間和日子到指定警局報到,以及交付保釋金。 請注意,保釋是你的基本權利,而非被予以施捨的特權。
警方在法律上有義務考慮保釋:還押並不是預設的選項,警方必須有合理法律基礎。 出於不同原因,警察可能會拒絕在拘留你的48小時內批出保釋。 然而,警方亦只能依法將你拘留最多48個小時-在此之後,他們必須決定對你進行落案起訴(將你帶到地區裁判法院)抑或將你保釋候查。
如果你沒有獲得保釋(不論是因為警察沒有在48小時內將你保釋、或者是你拒絕接受警方的保釋,即俗稱「坐爆」或「踢保」),而警方在48小時的合法拘留期限結束之際決定不對你進行起訴;在一般情況下,警方將「無條件釋放」你。
然而,你必需明白,「無條件釋放」並不等同警方結束對你的調查。他們有可能仍會積極進行調查,如果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時,會再次逮捕你,並通常會很快落案起訴。 警方表示,他們不會向「無條件釋放」的被捕者透露案件的調查狀況。 這意味著在「無條件釋放」後,你本人乃至律師都無法確定你是否仍在被警方暗中調查。
警方是否批出你的保釋並不會影響法定的一般原則-只能拘留你最多48小時。 即使警方拒絕你保釋並決定落案起訴你,他們也必須將你帶到地區裁判法院。你可以向裁判官提出進一步的申請以保釋候審。警方並無權無限期拘留任何人。
如果你真誠地認為自己是受到任意魯莽拘捕而被扣留,你可以諮詢你的法律代接,考慮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是否適合你的情況。 「人身保護令」是具有約束力的法院申請,旨在保護個人免受非法拘留的自由。
如果你因非嚴重犯罪而被捕,警察可能會在48小時內提出保釋,但你將會受到某些保釋條件的約束。 同時,你亦自由選擇不接受警方提供的保釋。 在這種情況下,警誠可能會拘留你長達48小時,繼而必須決定是否落案起訴,抑或是「無條件釋放」你。
部分被捕人士會認為警察並沒有足夠的證據提出起訴,他們然而可能會選擇拒絕警方的保釋,以博取可以得到「無條件釋放」。此舉亦是坊間俗稱的「坐爆」和「踢保」。
處理及羈留被警方拘留人士(知識一)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1條訂明︰「每名被警務人員羈押的人,不論他是否在有手令的情況下被羈押,均須立即交付主管警署的人員或獲處長就此而授權的警務人員羈押,但只為錄取其姓名地址或根據第54條而被扣留的人則除外。」
處理及羈留被警方拘留人士(知識二)
處理及羈留被警方拘留人士(知識三)
處理及羈留被警方拘留人士(知識四)
處理及羈留被警方拘留人士(知識五)
處理及羈留被警方拘留人士(知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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