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不誠實有關的犯法行為是有很多層面的。但全都由一個不誠實的意念和一個行動產生的。以下是一些有關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這方面的辯護工作都有豐富的經驗。
刑事支援流程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犯偽造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盜竊罪條例》第19條
(1)凡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 ——
(2)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在帳目、紀錄或文件內作出或贊同作出任何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記項,或在帳目、紀錄或文件內略去或贊同略去任何要項,均視為揑改該帳目、紀錄或文件。
(由1993年第23號第7條修訂)
(3)就本條而言,紀錄 (record)包括用電腦保存的紀錄。 (由1993年第23號第7條增補)
[比照 1968 c. 60 s. 17 U.K.]
《刑事罪行條例》第75條
此部份包括兩項罪名。當一名人士擁有或掌握一份他知道是偽造的文書而企圖使用該文書引導他人相信其為真實的 ,或使用該文書引致他人受損失,便構成第一項罪名。構成第二項罪名是指純粹擁有偽造的文書(並無企圖使他人信其為真的)。
第一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四年,第二項則為三年。文書是指(a) 任何正式或非正式文件(b) 任何郵戳或印花章,(c) 任何圖章或壓模印,(d) 任何磁碟、咭、錄音帶、微型晶片、聲帶或其他假個可以使用機器,電子,光纖或其他方式記錄或儲存資料的裝置。假或偽冒的信用咭就是最常見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處理這類型案件有很豐富的經驗。
《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文書的副本,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副本為真文書的副本,並因接受該文書副本為真文書的副本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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