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支援流程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
即屬違法。
1. 黃金或白金製品
《 商品說明條例 》亦有對黃金或白金製品作出特別規定。
根據《 商品說明(標記)(金及黃金合金)令 》(香港法例 第362A章 )及《 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 》( 第362C章 ),所有黃金、黃金合金或白金製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附上標記,註明黃金或白金的純度。如果製品由不同純度的黃金或白金組成,或製品由黃金或白金及其他金屬組成,亦須清楚註上標記。
2. 手錶
《 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 》( 第362D章 ) 第2條 訂明,任何地方,如在其內製造或生產手錶機芯(即手錶的主要部分但不包括錶帶),則該地方須視為在其內製造或生產該手錶的地方。此要求卻不適用於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下,由香港出口或擬出口內地而可享零關稅的手錶。
3. 食物及藥物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 第132W章 ) 附表3 訂明,除非獲該規例豁免或另有規定,預先包裝食物必須有以下的資料,並以中或英、或中英雙語列明在標籤上:
如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中英文兼用,則食物的名稱及配料表亦須以中英文列出。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香港法例 第132W章 ) 第4A條 列明,預先包裝食品,須依照 附表3 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而在 附表4 列出的項目,就按照附表4的規定,可獲豁免而不受這項條例規限。
附表3 的第7段,列明對數量、重量或體積的標示要求,第8段則規定要使用的適當語文。
第4B條 列明,預先包裝食物要符合 附表5 第1部的規定,在標記或標籤,列明食物的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
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為出售而製造、或售賣任何預先包裝食物,而:
(a) 未有根據 第4A(1)條 或 第4B(1)條 訂明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或
(b) 標籤上的營養聲稱,不符合 第4B(5)條 的規定,
第13E條 :誤導性遺漏
以下情況可被界定為具有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
第13F條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以下情況可被界定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第13G條 :餌誘式廣告宣傳
在顧及有關商戶經營業務的市場性質和有關宣傳品的性質後,如某商戶作出廣告宣傳後-
該廣告宣傳即屬餌誘式廣告宣傳。
在以下情況,有關廣告宣傳將不會被界定為餌誘式廣告宣傳:
第13H條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任何商戶以指明價格邀請消費者購買某產品,而該商戶其後基於促銷不同產品的意圖而-
即屬違法。
第13I條 :不當地接受付款
如任何商戶在接受付款時-
該商戶則屬不當地接受該付款。
網上購物是便捷的買賣方式,但並非徹底安全。本港目前沒有特定法例規管網上商店,但有部分法例適用。
A. 網上售賣冒牌貨
根據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7(1)(a)(ii)條,任何人供應的貨品,載有虛假商品描述,或者提出會供應載有虛假商品描述的貨品,即「冒牌貨」,就是犯法,當中包括在互聯網出售冒牌貨。
而根據同一條例第7(1)(b)條,在家中存放冒牌貨,用作在網上售賣,亦屬違法。
任何人如干犯第7條所訂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5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第6級罰款(現時為$100,000)及監禁2年。
B. 網上交易付款後賣家沒有交付貨品
如果賣家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提供宣稱會出售的貨品,或者在收到買家的金錢之後,決定不提供貨品,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及9條,賣家可能干犯了盜竊罪。買家付出的金錢,會被視為遭賣家偷去的財物。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
另外,賣家亦可能干犯了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之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如果賣家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提供貨品,買家就因此被不誠實地騙去金錢。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消費品不一定是安全可靠的。涉及消費者的貨品安全法例中,最常用的是《 消費品安全條例 》(香港法例 第456章 )。
根據《 消費品安全條例 》,所有消費品必須遵照 一般安全規定 或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所指明的安全標準及規格( 消費品安全條例 附表 列出的物品除外)。法例規定製造商、入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供應的消費品達合理安全標準。法例亦規管消費品的廣告宣傳。
任何人如售賣不合符安全標準的貨品,可被判處罰款及 / 或監禁。香港海關及獲其授權人員有權檢取違例的貨品。
雖然《 消費品安全條例 》沒有規定貨品於出售前必須進行安全測試,但賣方或供應商亦應該聘用合資格的化驗所對消費品進行測試,以確保它們達合理安全標準。
此外,無納入《消費品安全條例》範圍的貨品並不表示它們不受管制或暫未受管制,這些貨品很可能會受其他條例所管制(例如《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 第3條 、 第5條 及 第8條 )。閣下可聯絡 消費者委員會 或諮詢律師以獲取更多資料。
警告 / 警誡字句
《 消費品安全規例 》( 第456A章 )於1998年4月實施。該規例訂明任何有關於消費品的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字句必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該警告亦須是清楚易讀的,並須放置於消費品的顯眼處、在其包裝上、或將有關警告標籤穩固地貼於其包裝上,或將有關警告文件放在其包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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