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我們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本案所需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一般而言,如果警務人員是依法行動,市民應該與警方合作。任何人在警方執行職務時,襲警、抗拒或故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俗稱「阻差辦公」)均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相關法例條文包括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及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如果警務人員沒有合法理據去截停、查問或搜查您,他們便未能妥善履行職務,您可以拒絕合作。 即使警方依照合法程序進行查問,您仍然有權保持緘默,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但可能要向警方提供姓名及住址)。
如果不能證明襲擊或抗拒發生之時該警務人員正在執行職務,罪名便不能成立。例如,當沒有證據證明嫌疑犯是在合法的情況下被逮捕,該名疑犯就不能因襲擊該名施行逮捕的警務人員而被定罪。
英國法庭已經確定,當警務人員在當刻並沒有意圖或不打算逮捕該人時在肢體上限制某人,即使在當時行使逮捕會是合理,該警務人員已經干犯了襲擊罪行;所以,被告人在這個情況下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便不會干犯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這罪行,但是香港法院仍未就此作出裁決。
襲擊是一個行為,而不是不作為,並藉此行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導致他人意恐即時及非法人身暴力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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