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警誡是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警誡犯案的少年,而不是將少年送交少年法庭。警司警誡的目的,是要向少年及少年的家人作出警示。
受警司警誡的少年罪犯,必須接受警方監管一段時期,最多為期兩年,或直至他 / 她年滿18歲(以較早時間為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警司將考慮犯罪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廣泛性、罪犯的舊紀錄、以及投訴人和罪犯的父母或監護人的態度。如果你尚未年滿18歲而又被刑事起訴,我們可以聯絡警方,尋求以這種方式來處理你的案件。
可能符合 「警司警誡」 或 「撤控守行為」 這兩種結案安排的青少年。在滿足一系列條件的前提下(主要是罪行性質輕微、有歉意、過往行為良好等),當局可以酌情以這兩種 不會留下犯罪記錄的安排 結案。
適用於 18 歲以下的犯有刑事罪行的少年,由警司行使酌情權警誡,不會送交法庭。從2019年6月到2021年12月底,共有 25 個涉及示威活動的案例以「警司警誡」結案。
一般只適用於涉案人士屬初犯、有歉意及罪行性質輕微的情況,涉案人可以向控方申請酌情安排,在控方同意及裁判官批准的情況下撤回控罪,當事人須「自簽守行為」,承諾在為期不超過 3 年的擔保期內,保持良好行為;因為涉案人士沒有被定罪,故不會有刑事案底記錄。
從2019年6月到2021年12月底,警方於各區示威活動中共拘捕10,276人,
刑事案件在罪成判刑前,辯方會有求情機會,這是說服法官作出輕判的最後機會,所以要好好把握。一般來說,最有力的求情元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兩項:
未能符合「警司警誡」或「撤控守行為」這兩種結案安排處理的被捕青少年,他們可能面對起訴,一旦被定罪便有犯罪記錄(案底),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如果被定罪者是初犯(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0元,只要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即在大部分情况下,等同沒有被定罪,毋需披露曾被定罪的刑事紀錄(例外及詳情參考連結)。
對沒有觸犯嚴重罪行的年青人,判刑主要目的則為協助他們改過自新而並非施以重罰。在判刑前法庭會查詢該年青人的个別背景及獨特情況,以考慮一系列替代監禁的刑罰:包括罰款、社會服務令、感化令與及不同方式的羈留處分(勞教中心、教導所、更新中心等等)(詳情參考連結)。
在完成以上刑罰後,當事人只要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如果當事人被罰款,這是假設罰款額不超過一萬元)。
警司警誡須考慮一
警司警誡須考慮二
警司警誡須考慮三
警司警誡須考慮四
警司警誡須考慮五
警司警誡須考慮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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