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的律師團隊經驗豐富,可就賄賂、欺詐與貪污調查及可能被提出的任何刑事檢控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和代表客戶行事。本行理解有關調查必定為受查者帶來巨大壓力,本行可在客戶受查期間為其提供法律意見和協助。如企業為指稱賄賂、欺詐或貪污案件的受害者或證人,本行亦可提供法律意見和支援,以確保相關事宜得以妥善處理,以免招致任何不利後果。
刑事支援流程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廉政公署人員被賦予的逮捕權來自不同的法例。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廉署人員如合埋地懷疑某人已觸犯賄賂或貪污的罪行, 他們可以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於調查過程中逮捕該人。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就某些特地罪行,廉署人員亦可以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逮捕某人。廉署人員也可以向裁判官提出告發,指稱某人干犯了某行罪行,遂向裁判官申請拘捕令。
若你被牽涉在廉署賄賂或貪污的調查中,確定你是純粹被邀請問話或被逮捕是非常關鍵的。無論是哪種情況,你都有權聘請律師代表你。在一般情況下,廉政公署會請求嫌疑人以錄音會面的方式進行問話。
廉政公署在其北角總部擁有自己的拘留中心並擁有扣留被捕人的權力。
持有法庭手令下進入及搜查
若廉署人員持有法庭手令(又稱搜查令),便可進入任何單位或地方進行搜查。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7條,廉署人員可以向裁判官或高院法官申請搜查令,以搜查任何私人單位或地方。如法庭認為有理由相信在該單位內,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證據,法庭便會發出搜查令。但若果情況緊急,搜查令可由廉政專員而並非由法庭發出。如廉政專員認為經法庭申請搜令將會嚴重妨礙調查,他或會直接發出搜查令。
有關廉署搜查權力的進一步資料,可參閱《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0B條。為了收集某些罪行的證據(例如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盜竊、欺詐或偽造帳目等罪行),裁判官也可發出搜查令,授權廉署人員進入及搜查有關地方。
沒有法庭手令下進入及搜查
廉署人員未必一定要持有搜查令才可採取行動。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3)條,如廉署人員須進行拘捕行動,並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 ,便可進入及搜查該單位而毋須出示搜查令。廉署人員亦必須表明身分以及說明其搜查目的,若有任何人要求廉署人員提供身分證明,他們亦必須出示其委任證。
除上述之外,廉署人員無權進入私人地方,除非他們事先取得業主或佔用人之同意。
未必需要拘捕令。廉署人員如合埋地懷疑某人可能已觸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便可拘捕該人。至於怎樣才算是合埋懷疑,則由廉署人員按現場的事實情況而作出客觀判斷。
上述罪行的例子包括:一名公務員在履行公職時,在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下而收受利益;或一名私人公司職員為了協助競投者成功取得合約,向競投者透露投標資料,而職員因此獲得利益。如果閣下想知道更多有關貪污的例子,可瀏覽廉政公署網頁。
廉署人員需要即時告知被捕人其被捕原因及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因此,被捕人可選擇是否回答廉署人員的問題。
如有人純粹被廉署人員要求協助調查,或被要求前往廉署辦公室,此人未有被正式拘捕。在此情況下,他可自行決定是否跟隨廉署人員返辦公室,若然已經身在廉署,亦可隨時離開
被廉署拘捕的人,可被帶到警署並根據《警隊條例》處理。被捕人亦可被帶到廉署辦公室。如果高級廉政主任或更高職級的廉署人員認為,被帶到廉署的被捕人需要被進一步查問,該人便可能要被扣留。
關於被扣留人士之權利,可參閱《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第204A章)。根據該令,一份 「致被扣留者的告示」必須展示在每個扣留房間內的顯眼位置。部分重要權利包括:
被扣留人士或可以現金保釋外出,金額由高級廉政主任或更高職級的廉署人員訂定。如廉署人員認為有需要時,被捕人士亦可以擔保方式(可能需要另請擔保人)保釋外出。保釋人士必須要在指定時間下再回到廉署辦公室,或依照指示到裁判法院應訊。缺席的話,其保釋金或擔保金便會被充公。
除非被扣留人士獲得保釋,否則該人必須盡快被帶到裁判法院應訊(無論如何在被捕後48小時內)。
在扣留期間被盤問
盤問過程通常會被錄影。廉署人員錄取口供前,必須用以下的警誡詞來警誡被扣留人士:「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但你所講的一切都會記錄下來,並可能成為呈堂證供。」該人有權保持緘默,因而可選擇是否接受盤問或是否回答任何問題,亦可要求先諮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回答,及要求律師陪同落口供。盤問完畢後,廉署人員必須給予該人一盒盤問過程之錄影帶或一份口供副本。
閣下可前往廉政公署舉報中心(24 小時服務)或致電 2526 6366,舉報中心地址為香港北角渣華道303號廉政公署。在致電舉報之前,請閣下先登入廉署網頁,閱讀「舉報貪污的常見問題」。
投訴事宜由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處理,此委員會是獨立運作並由行政會議成員出任委員會主席。閣下可親身或致函或致電此委員會作出投訴,地址為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5樓2559室 (電話:3655 5503)。
委員會完成有關調查及作出決定後,便會通知閣下。有關投訴程序之詳情,請瀏覽廉署網頁。
閣下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廉署索償,但在決定提出訴訟前應先諮詢律師。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條,任何人士,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包括佣金/回佣),而無該代理人的主事人的許可,作為該代理人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轉介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詳情請參閱《防止賄賂條例》原文。
所以在提供佣金/回佣予任何人作為介紹生意(即轉介客戶給你)的回報之前,你應了解以下幾點:
1) 他與被轉介的客戶之間有沒有代理人及主事人的關係;
2) 如有的話,你應在提供佣金/回佣之前確定他(代理人)已經取得該客戶(主事人)的同意收取佣金/回佣;
3) 假如有關的轉介與轉介人的僱主業務有關,你應在提供佣金/回佣之前確定他已經取得其僱主的同意收取佣金/回佣,或佣金/回佣實為付予其僱主(上述(1)和(2)亦同樣適用於其僱主);以及
4) 如果轉介人是公務員或公職人員,而該客戶與他的公職有關,則不應向他提供任何佣金/回佣。
公司/機構應就接受和提供與其業務有關的利益(包括佣金/回佣),制訂清晰的政策和規則(例如行為守則),供員工遵守。「防貪諮詢服務」可協助公司制訂行為守則。
監管機構突擊上門搜查一
突擊搜查是在無公布、無預告的情況下搜查處所(例如辦事處、私人住所或貨倉),英文稱為dawn raid,因為搜查部門往往在早上進行搜查(例如上午9時或之前)。一般來說,廉署、證監會及競委會需要取得搜查令,才可進行突擊搜查。
以下是一些可能導致突擊搜查的常見指控:
監管機構突擊上門搜查二
廉署
廉政專員有責任代表香港行政長官接受及處理涉及貪污行為的投訴,並在其認為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進行調查。《廉政公署條例》(香港法例第204章)授權廉署人員進行查問或訊問。
此外,《防止賄賂條例》亦賦予廉署廣泛權力,在廉署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 (i) 任何人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行,而 (ii) 任何帳目、簿冊或文件很可能與該罪行的調查有關,則可強制取得資料。
就《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下的逮捕權力而言,如廉署有理由懷疑任何人觸犯了《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則可無須手令而逮捕該人。
監管機構突擊上門搜查三
搜查部門來到時,你可以聯絡你的律師到場監察搜查過程,最好安排法律代表(例如公司內部律師或外聘律師)在搜查期間在場。然而,廉署、證監會及競委會沒有法定責任等待你的律師到場後才開始搜查。假如搜查人員在你的法律代表到達前已開始搜查,你可以細閱搜查令的條款,以確保對方妥當地進行搜查。
監管機構突擊上門搜查四
在調查期間,被調查者必須辨別哪些文件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以免意外地向調查人員披露。這一點也許不容易做到,而搜查部門亦沒有責任提醒疑犯/證人注意哪些文件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因此,公司內部律師或外聘律師最好在搜查期間一直在場。
根據《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簡言之,這個權利分為訴訟保密權和法律意見保密權:
實際上,要即時確定被搜查部門帶走的文件是否含有法律保密權文件,並不容易。此外,搜查部門很多時會從處所帶走他們相信含有與搜查令所涉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手提電腦甚至手提電話。如果對於被帶走文件的性質有爭議,則應向搜查部門提出反對,搜查部門會把受爭議的文件放入密封容器,等候法院定奪。
監管機構突擊上門搜查五
假如搜查部門在搜查期間欲提出與調查有關的問題,在你的法律代表到場之前,你和你的職員最好保持緘默。在突擊搜查後,搜查部門可能會安排與調查事件有關的人士會面。任何人(例如被調查公司的僱員)如收到證監會或競委會發出的回答問題通知書,則必須回答有關問題,並不享有緘默權。
然而,在廉署安排的會面中,被接見人士一般可行使緘默權,只回答:「本人行使緘默權,本人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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