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相關罪行

證監會是一個監管和調查機構,擁有廣泛的權力。第179條賦予證監會權力去調查、並要求任何上市公司或曾上市的公交出有關犯罪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文件和記錄。 根據第184條,被接見人如沒有回答由證監會調查員提出的問題,即屬犯罪。

刑事支援流程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安排律師給您適當的法律意見,並決定委任法律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處理

我們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本案所需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證監會相關罪行

香港刑事抗辯律師

本行有豐富處理刑事案件的經驗

虛假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使一個人的罪行,不論在香港或海外,有意或魯莽地就下列的事情製造一個虛假的或有誤導性的表象:( 1 )證券或期貨合約交投活躍; 或( 2 )證券或期貨合約交投活躍。 

“虛假銷售”和“訂單配對”的概念也在同一節有介紹。根據該條例第295 ( 5)引入嚴格的問責概念, 監管機構或檢察官只需要證明一個人有參與虛假銷售或訂單配對,就可以將該名人士入罪。

收到《會面通知》必須出席

證監會會面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182條,證監會有權調查任何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事情:

  1. 任何觸犯該條例的罪行;
  2. 在任何證券、期貨或槓桿式外匯投資的買賣或管理中參與欺詐行為的任何人士;
  3. 任何已發生的市場失當行為;
  4. 任何違反該條例的披露規定的情況;或
  5. 任何不符合公眾利益的任何證券、期貨或槓桿式外匯投資買賣。

證監會亦可為協助香港以外的監管機構而進行調查。

證監會(SFC) 的會面與其他執法部門(例如警察 Police 或廉政公署 ICAC)的會面有著根本的分別:

受訪者在證監會會面中不享有憲法賦予的緘默權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而負有嚴格法律責任,必須回答證監會提出的所有問題,不回答或給予不真實或誤導的答案屬刑事罪行。

此外,收到會面通知的人士亦負有保密責任,須把調查一事保密;除徵詢法律意見外,不得向 其律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透露與調查有關的資料。違反保密規定屬刑事罪行,可被判處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兩年。儘管證監會擁有這樣大的調查權力,但該條例對必須回答問題的人士設 有程序上的保障,以平衡各方權利。

然而,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雖然被調查者沒有緘默權,卻可以根據第187條作出「可能導致入罪的證據」的聲明。當被調查人在回答前作出此項聲明 (英文: I make a claim that the answer may incriminate me),則相關答案不能用於針對被調查人士要面對的刑事案件中的呈堂證據,除了少部分例外的罪行外,如偽證等罪行。

因此,假如你收到證監會(SFC)的《會面通知》,建議立即向律師索取法律意見,就會面本身的法律責任及會面作出詳細的準備,以免因誤解而捲入更大的法律問題。

證監會相關罪行

內幕交易

進行內幕交易的人士將會受到嚴厲的懲處。由2003年4月1日起,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證監會可透過民事及刑事雙軌制裁機制更有效地打擊內幕交易等的市場失當行為。

新成立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會處理各種形式的市場失當行為民事個案,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散播虛假及誤導性資料等。該審裁處會以民事舉證準則作出裁決,並可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下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及「冷淡對待令」,以及撤銷違規者出任公司董事等。

另一方面,如果證據充分,犯案者亦同樣會受到刑事檢控。一經定罪,進行內幕交易的人士可被判最高入獄10年及罰款1,000萬元。

此外,證監會的持牌人如被裁定進行內幕交易,或會被暫時吊銷甚或撤銷其牌照。

不少人都把內幕交易與操控市場的概念混淆。它們屬於不同類別的市場失當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從內幕人士取得資料或消息,藉以買賣或縱使他人買賣有關股份或衍生工具,從而牟利或避免虧蝕。例如,當一家上市公司的會計師得悉該公司的業績會較預期的為佳,便在此消息尚未公佈之前買入該公司股份。該公司股價在公司業績公佈之後急劇上升,會計師便趁機賣出先前購入的公司股票,從而牟利。

市場操控是指某些干預證券或衍生工具市場的實際供求的活動,從而就該證券或衍生工具的價格或交投量營造出虛假或誤導性的表象。市場操控不涉及內 幕消息。

舉例來說,當某人故意買入某隻低價股票,從而營造出對其股價有利的誤導性表象,致使股價升高,吸引投資者追捧。有關人士其後再將股份高價出售。當有關消息被證實為虛假時,股價便會大幅下跌,使追捧的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1. 關連人士 (Connected Person) – 任何個人如符合第287條所說明的任何一個類別,即屬與某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例如,一個人如在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違例事件發生之前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是該上市公司的董事、僱員或大股東,他會被視為與該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

  2. 相關信息(Relevant Information) – 相關信息是指一些關於該上上市公司或該公司股東的具體消息或資料,以及該消息或資料並非普遍進行該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人所知,但如該等消息為他們所得悉並相當可能會對該等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例如一些關於考慮重大收購的消息。

證監會相關罪行

操控價格

進行操控市場的人士將會受到嚴厲的懲處。由2003年4月1日起,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證監會可透過民事及刑事雙軌制裁機制更有效地打擊操控市場等的市場失當行為。新成立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會處理各種形式的市場失當行為民事個案,包括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以及散播虛假及誤導性資料等。該審裁處會以民事舉證準則作出裁決,並可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下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及「冷淡對待令」,以及撤銷違規者出任公司董事等

另一方面,如果證據充分,犯案者亦同樣會受到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操控市場者可被判最高入獄10年及罰款1,000萬元。

任何證監會持牌人若被發現參與市場操控活動,將會被暫時吊銷或撤銷其牌照。

操控市場的技倆包括:

  1. 發放虛假或誤導性的消息。
  2. 在某段交易時間內,操控市場的人士互相承接對方發出的買賣盤,以增加某證券的交投量或扭曲其實際價格,即虛售交易。
  3. 在開市時,透過掛出稍高的買盤或偏低的沽盤,以推高或壓低證券的價格,從而 “設定開市價” 。
  4. 收集股份從而使股份供應萎縮,使股份價格遭受到不正常的上升壓力。這種手法稱為 “挾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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