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守行為

當牽涉在刑事案件時,相信大部分人都會擔心刑事案底對將來就業或移民等影響。然而,較不為人知的是,在較輕微的案件中,背景良好的被告人可以嘗試向控方申請自簽擔保守行為,換取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這做法的好處是不留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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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簽保守行為」?

「簽保守行為」屬預防性質,目的是保證被告遵守法紀及不會破壞社會安寧。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都有權容許被告「簽保守行為」(bind-over),即容許被告以特定金額(裁判法院不超過 $2,000),自簽擔保或由其他人簽保,保證被告在擔保期內(最長 3 年)「遵守法紀」及 / 或「保持行為良好」。

法庭頒令守行為時,須具體指明被告不得干犯哪些行為。例如被告被控「普通襲擊」,命令則會指明被告在擔保期間,不得干犯與暴力有關的罪行。

頒令「簽保守行為」時,被告毋須即時繳交擔保金。但如果他在擔保期內違反簽保條件,法庭便可執行該簽保命令,下令被告繳交上述擔保金。若違反的情況嚴重,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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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適用?會否留案底?

「簽保守行為」最常適用的情況,是被告被起訴後、答辯之前(即正式向法庭表示是否認罪),辯方可向控方提出,在被告同意下,以「簽保守行為,換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的方式結案(offer no evidence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defendant is bound over,簡稱 O.N.E.B.O.)。

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若控方不提證供,被告技術上不會入罪。這情況下的守行為,被告不會留有案底。惟須注意,法庭審視案情後,仍有最終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以此方式結案。

程序上,被告會在公開法庭表示同意控方所述案情,然後控方撤回控罪。律政司《檢控守則》第 10.7 段列明,這種形式的「簽保守行為」,特別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個案。控方決定是否接受簽保時,會考慮繼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被告的年齡、犯罪紀錄等多項因素。

另一種「簽保守行為」,是被告被裁定罪成後,法官判以「簽保守行為」作為刑罰。這種經定罪後的守行為,稱為「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由於是罪成後的處罰,因此這種「簽保守行為」會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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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保守行為可分為兩類

如果你面對刑事起訴,我們可以給你法律意見及代表你,而如果情況許可,我們會爭取說服律政司去向法院申請簽保守行為及撤回控罪。如果法庭許可 這個申請,你將就該項刑事控罪獲判無罪釋放,亦即是不會留案底。只要你在未來沒有干犯其他罪行,你就不會留下犯罪。

法庭會要求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通常是一年至年半的時間,不再犯事,如果犯事的話,便要向法庭繳罰款項,由500元至2000元不等。

有條件釋放的執行方式:當事人承認控罪,或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後,由法庭宣判的刑罰。判罰雖然輕微,當事人也是有刑事案底,申請不到《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因為這類判罰輕微,當事人可以得到《罪犯自新條例》的優惠,如果在定罪的三年內不再犯事,他便可以在很多情況下,說自己沒有刑事案底。

裁判司是因《太平紳士條例》所給予的權力,可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由於當事人並沒有承認控罪,是無刑事案底的,可以得到良民証。但紀錄會存在警方的檔案中,假如在簽保期間再次犯事,便會被罰,但仍舊會被視為首次被定罪。

無案底的簽保,只會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年少,只得十五歲左右,加上是沒有犯過事,甚至是精神上有問題的緣故。

如何申請「自簽守行為」 (ONE Bindover)?

一般而言,聘請律師後,律師向警方索取案件相關文件後,會代表你向律政司作書面陳述 (Written Representation)。其實,與其說是「申請」,更準確說法可能係「談判」的一種。律政司考慮是否同意自簽守行為時,會考慮多個條件,包括罪行嚴重性,受害人意願,以及被告本身的背景等。

律政司曾發出政策文件,講解律政司就批出「自簽守行為」時的考量。考慮重點是,如以一個天秤衡量各個因素,假如繼續檢控案件,會對被告構成不成比例的懲罰時 (Disproportionate punishment),律政司會考慮接納辯方就「自簽守行為」的申請。

自簽守行為一

我需要聘請律師嗎?

理論上,律政司會自行考慮「自簽守行為」是否適合。

但實際情況是,律政司處理案件量排山倒海,除非辯方作出書面陳述要求「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律政司即要求被告在裁判法院「答辯」(Plea),即選擇是否認罪,答辯後則無須再考慮「自簽守行為」方式,因為案件已經排期審訊,或者被告認罪時已經罪名成立。

而且,假如不以書面申請,難以就被告的良好背景作出充分陳述。

因此,絕大部分情況下,假如真誠希望有機會獲得考慮,一般而言會建議被告盡快聘請律師作出「自簽守行為」書面陳述申請。

自簽守行為一

自簽守行為二

我應該聘請哪一種律師?

建議聘請專門從事刑事案件的香港執業律師,尤其有檢控官相關經驗的更佳。

重點是他們需要懂得評核案件罪行嚴重性,以及與律政司溝通的技巧以及熟悉法庭程序,以免錯失合適時機。

自簽守行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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