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廉署拘捕的人,可被帶到警署並根據《警隊條例》處理。被捕人亦可被帶到廉署辦公室。如果高級廉政主任或更高職級的廉署人員認為,被帶到廉署的被捕人需要被進一步查問,該人便可能要被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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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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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訂明了涉及公職人員的賄賂的各項罪行的組成元素以及可作出的辯護。根據該條,要構成一項罪行,控方必須證明該公職人員索取或收受利益;
該利益與他所作出的某一行為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作為誘因或報酬;該行為是他憑其公職人員的身份作出的;公職人員也知道該行為是他憑其公職人員的身份作出的。“利益”包括貸款、報酬、饋贈或費用。 這便是法律所定義的賄賂。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訂明了涉及私人代理人的賄賂的組成元素以及何作出的辯護。 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使他作出某些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行為,便是一項罪行。而根據第9(2)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也即屬違法。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 101I(1) 條予以懲處。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針對的是公職人員所有形式的嚴重不當行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範圍正在不斷發展,以滿足公眾對公職人員誠信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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