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襲擊,根據普通法和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均屬違法。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很廣泛,就算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都可構成普通襲擊罪。個人自衞和在對方同意下的情況而作出的襲擊,均可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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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觸犯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訂明的普通襲擊罪,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一年監禁。
襲擊是指施虐者的行為令人感到即時受威脅,令人有感即將受到不合法暴力對待。雙方必須處於有可能觸碰對方身體的距離,不論施虐者的行為是否刻意,亦可構成襲擊。例如施虐者向受害人舉起拳頭,或手持武器威嚇受害人,只要雙方相距不遠,而受害人有理由預料會即時遭受暴力對待,施虐者便觸犯普通襲擊罪。
毆打是指施虐者在未得受害人同意下,不合法地接觸受害人的身體。即使施虐者沒有意圖傷害他人,或該身體接觸並沒有構成任何身體受傷,只要證明雙方確曾接觸,而施虐者亦確曾向受害人動武,亦足以定罪。換言之,任何人未取得他人同意下觸碰對方,或缺乏合法理由觸碰對方,已可視作毆打。
因此,如配偶或同居伴侶襲擊受害人,手持物件恫嚇對方,甚或毆打對方,不論受害人有否受傷,施虐者已觸犯普通襲擊罪。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刑罰比普通襲擊更高,因這條罪行對受害人構成實際的身體傷害。檢控官通常會用醫生報告以證明相關行為有否造成實際身體損害。較輕微的身體傷害包括有紅腫、壓痛或腫脹等。而嚴重的則有腦震盪和瘀傷。
若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檢控官可考慮將起訴改為上述的普通襲擊,或考慮其他免起訴的安排(如擔保守行為)。一旦控罪要進行法庭審訊,在適合情況下,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將控罪改為較輕的普通襲擊,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可處監禁3年。因為是條例中的第19條,所以俗稱傷人19。
受害人必須因為施襲者故意或魯莽地作出的動作,導致受害人出現傷口或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 (包括精神傷害),但並不需要證明施襲者有別有用心的意圖。雖然法庭沒有就傷人19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毁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此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1)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2) 向任何人射擊;或
(3)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可判處終身監禁。
因為這是條例中的第17條,所以俗稱傷人17。
施襲者是否有意圖,必須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特別是他的行為及說過的話。在適當的情況下,醉酒有可能令施襲者不能夠產生以上的意圖。
雖然傷人17的判刑很大程度上根據每宗案件的案情而定,法庭亦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3至12年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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