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普通法下的一項違法行為。當一名人士的行為傾向或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屬觸犯此罪。最近香港有些律師涉及或被起訴觸犯此罪。犯法行為可能是由於企圖掩飾犯罪的事實或一名違法人士的身份 (例如與司機交換身份,或干擾證人,證物,陪審員等。我們最近參與一重要䅁件,為一名有多年經驗的大律師在終庭辯護,結果他獲判無罪釋放。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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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是一項可公訴的普通法罪行。簡單來說,妨礙司法公正是指阻撓、阻止、損害或阻礙法院或審裁處,在任何實際、即將、預期或可能進行的法庭程序中維持司法公正的能力。這項罪行是由一項 (1) 傾向並有意圖 (2) 妨礙司法公正的 (3) 行為或作為所構成。
「司法公正」一詞的主體是法院或其他具有判定或裁定爭議的功能的審裁處。在判斷某項行為或作為是否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時,必須考慮該行為或作為對於法庭程序的影響;但在作出該行為或作為之時,有關法庭程序不必已實際進行,甚至可能一直沒有進行。案例顯示,只要在作出被指不當的行為或作為之時,有關法庭程序即將進行、頗有可能進行或只是有可能進行,便已足夠。例如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人如在警方調查過程中作出虛假口供,已可能觸犯這項罪行。
第13E條 :誤導性遺漏
以下情況可被界定為具有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
第13F條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以下情況可被界定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第13G條 :餌誘式廣告宣傳
在顧及有關商戶經營業務的市場性質和有關宣傳品的性質後,如某商戶作出廣告宣傳後-
該廣告宣傳即屬餌誘式廣告宣傳。
在以下情況,有關廣告宣傳將不會被界定為餌誘式廣告宣傳:
第13H條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任何商戶以指明價格邀請消費者購買某產品,而該商戶其後基於促銷不同產品的意圖而-
即屬違法。
第13I條 :不當地接受付款
如任何商戶在接受付款時-
該商戶則屬不當地接受該付款。
要確立這項罪行,控方須證明犯過者必定是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假如在作出某行為或在開始作出被投訴行為的關鍵時間,犯過者必定也知道或預期進行法庭程序的可能性,從而在作出有關行為或作為時,他知道該行為或作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或有意達到這個效果,便很大機會能證明他有妨礙的意圖。
單單證明犯過者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或作為,仍未足夠,該行為或作為還必須有清楚或明顯的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但有關行為或作為是否會或曾經實際誤導法院或審裁處,則無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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